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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,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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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,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

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,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

近日,一起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商场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引发(yǐnfā)的责任纠纷案件,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,再次引发社会(shèhuì)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及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关注。是自身未预见安全风险(fēngxiǎn)?还是商场未设置(shèzhì)无障碍(wúzhàngài)通道?责任该如何划分?5月22日,记者通过采访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。 案情回顾:轮椅坡道(pōdào)摔伤,双方各执一词 一日早上,王某(wángmǒu)驾驶残疾人专用电动轮椅前往宿迁泗阳县一商场购物。他通过商场机动车下行坡道入口进入地下停车场,随后进入地下超市。购物结束后,王某在通过停车场机动车上行(shàngxíng)坡道返回时,电动轮椅突然掉头(diàotóu)下坡滑行,致使王某从轮椅上摔(shuāi)下。王某随后被(bèi)送往医院住院治疗,花费医疗费 1.7 万余元,出院医嘱建议卧床休养三个(sāngè)月。 由于王某与商场(shāngchǎng)管理公司(gōngsī)就损失承担事宜未能协商一致,王某遂将商场管理公司诉至(sùzhì)法院。王某认为(rènwéi),商场未设置专门的残障人士通道,且直达地下超市的直梯出入口被栏杆拦住,轮椅无法通过,这才导致其在通过机动车出入坡道进出商场超市时受伤,商场管理公司应当(yīngdāng)承担赔偿责任。 而商场管理公司则表示,王某作为残障人士,在缺乏同行人员照管,且对其驾乘的电动轮椅是否具备(jùbèi)沿机动车坡道上行所需动力疏于(shūyú)预判的情况下导致损害后果发生(fāshēng),具有一定主观过错。同时,商场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得到合理界定和划分,商场的责任比例和赔偿(péicháng)金额应予以酌定(zhuódìng)缩减。 法院审理:商场未尽安全保障(bǎozhàng)义务,双方均有过错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(jīchǎng)、体育场馆(tǐyùchǎngguǎn)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(huòzhě)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(tārén)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 具体到本案,商场(shāngchǎng)管理公司作为大型商场的(de)(de)管理者(guǎnlǐzhě),在商场周边设置栏杆和(hé)石墩等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商场的同时,未在商场、地下超市入口等位置设置符合(fúhé)残疾人轮椅通行的坡道、扶手等无障碍设施,也未在适合残疾人轮椅通过的位置张贴无障碍通道引导标识,未对残障人士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,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。 不过,法院(fǎyuàn)也综合考虑了王某作为残障人士的情况,认为其应当对驾乘(jiàchéng)轮椅上下坡道的危险性有所(yǒusuǒ)预见,但仍独自(dúzì)冒险驾乘轮椅上坡,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。基于此,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商场对王某的损失承担 30%的赔偿责任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经审理后,判决驳回上诉(bóhuíshàngsù),维持原判。 泗阳县(sìyángxiàn)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张瑶瑶 法官说法:保障残疾人权益,各方需(xū)共同努力 泗阳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张瑶瑶指出,残疾人权益保障是(shì)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,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是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体现。无障碍设施建设,是保障残疾人等社会(shèhuì)成员方便(fāngbiàn)出行生活、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。 商场(shāngchǎng)作为公共场所,负有保障残疾人平等、充分(chōngfèn)、便捷地参与(cānyù)社会生活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社会责任,如应及时建设(jiànshè)无障碍通道、张贴安全提醒与引导标志、清除残疾人通道障碍等。社会各单位及公众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保护的认知度和关注度,推进无障碍通道等安全保障设施建设,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。 同时(tóngshí),法官也提醒残疾人在公共场所应当谨慎地对待(duìdài)自身安全,遵守秩序,对潜在风险做好防范,提高安全意识,避免让(ràng)自身陷入危险之中。 扬子晚报/紫牛(zǐniú)新闻记者 陈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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